关于做好老少边穷地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,2019年老少边穷地区
我国现有哪些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
我国20世纪50年代起步的农村信用合作社,最初的资本金源于农民的入股金,具有合作金融的性质,但是,后来却被演变为官办的农村金融组织,失去了合作制的本意。
农村合作金融机构(包括农村信用社、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)、农业银行、邮政储蓄银行、村镇银行、贷款公司等都属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,主要是按照商业原则依据监管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为“三农”提供各类农村金融服务。其中,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贷款公司不能吸收社会公众存款。
目前,我国基本上形成了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并存的农村金融体系,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,但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仍然不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。一是农村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资金外流问题比较严重,资金不足问题困扰着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。
…。大家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,一切单和本人不可除外。二是债务无法实现。农村住宅在金融企业抵押借款,贷款人没法还款时,借款人在处理质押物农村住宅时,受制于农村百姓一户一宅限制,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作为适格转让行为主体,处理抵押的农村宅基地受制于法律法规而无法转现。
二是结构不合理。农村的生产性贷款多,消费性贷款少;短期贷款较多,中长期贷款基本没有。③市场不完整、金融品种单一。农村基本上只有货币市场,而资本市场、保险市场极少。农村金融法律环境不完善当前与农村金融有关的立法、执法、司法、守法尚不尽如人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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